智慧財產權在保護誰?智慧財產權以法律保護創作人研究、發明和創新的成果,直覺認為智慧財產權在保障生產者的智慧結晶。我認為智慧財產權保護的最終對象是消費者,智慧財產商品的需求者,而非僅是商品生產者。
傳統理論認為:當商品存在超額利潤時,吸引新的生產者進入市場,透過市場競爭促使各生產者在長期下將超額利潤減至最低,從而使消費者享受到物美價廉的商品。智財權透過法律的手段,確保創作人得以享受智慧商品的超額利潤,以期吸引新的創作者投入市場,透過市場競爭刺激產品創新和發明,從而使消費者享受商品創新的好處。
軟體是智財權保障的對象之一,因此保障軟體商的生產利益,是為了保障程式設計的智慧結晶,從而使消費者得以享受使用電腦帶來的方便。然而當軟體商販賣軟體而晉升世界富豪群後,開始利用其超額利潤來擊退競爭者,並樹立不相容的技術標準,透過種種競租的手段,來減少競爭所帶來超額利潤減少的可能性時,不禁要懷疑這樣的行為是否偏離社會追求的柏拉圖最適境界太遙遠了呢?
擷取世界的財富後,再透過慈善手段獲得美名,是沽名釣譽的行徑,說實在的,很難去認同如此行為;想要對社會有點回饋的方式有很多種,將過時的產品以優惠的價格讓更多人享受就是一種方式,只是這種機會可遇不可求。
順帶一提,聯合新聞網有一則新聞:「噗浪:微軟msn剽竊程式碼 不齒。」心裡就在想,要是這件事屬實,那麼這對消費者就真是一大諷刺了。
還是那句話:個體利益極大化。
2009年12月15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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